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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 | 时间:2022-06-10 15:00:00 | 点击数:937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

英文译名为:Country Friends of the Ye Jianying Memorial Hall

第二条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配合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叶剑英故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的宗旨是积极开展叶剑英史迹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叶剑英的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宣传精品红色阵地。

第四条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团结协调研究叶剑英史迹的专家、学者,搜集、整理叶剑英史迹的研究资料,撰写和出版叶剑英的思想理论、崇高品德和光辉业绩的著作。

(二)建立和加强国内外研究叶剑英史迹的机构和学者的关系和合作,沟通信息。

(三)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和叶剑英研究丛书,以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会员证为身份证明会员由当事人依据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向本馆提出申请。

第七条会员资格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每年缴纳会费50元者,为年度个人会员。

2、一次性缴纳会费500元者,为终身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每年缴纳会费300元者,为年度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权益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凭会员卡免费参观本馆陈列享受预约导讲服务。

()免费参加本馆举办的专题知识讲座。

()参加本馆举办的文物鉴赏会。

()定期举办“纪念馆之友”儿童研习活动。

()提供文物修复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

()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入会程序

由当事人依据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向本馆提出申请,向协会联络处索取“会员申请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照片等交回协会联络处经协会接纳为会员后,缴纳当年会费致送会员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受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若须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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