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
英文译名为:Country Friends of the Ye Jianying Memorial Hall
第二条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配合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叶剑英故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协会的宗旨是积极开展叶剑英史迹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叶剑英的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宣传精品红色阵地。
第四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团结协调研究叶剑英史迹的专家、学者,搜集、整理叶剑英史迹的研究资料,撰写和出版叶剑英的思想理论、崇高品德和光辉业绩的著作。
(二)建立和加强国内外研究叶剑英史迹的机构和学者的关系和合作,沟通信息。
(三)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和叶剑英研究丛书,以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之友”会员证为身份证明。
第七条会员资格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每年缴纳会费50元者,为年度个人会员。
2、一次性缴纳会费500元者,为终身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每年缴纳会费300元者,为年度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权益
(一)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二)凭会员卡免费参观本馆陈列,享受预约导讲服务。
(三)免费参加本馆举办的专题知识讲座。
(四)参加本馆举办的文物鉴赏会。
(五)定期举办“纪念馆之友”儿童研习活动。
(六)提供文物修复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入会程序
由当事人依据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向本馆提出申请,向协会联络处索取“会员申请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照片等交回协会联络处,经协会接纳为会员后,缴纳当年会费,致送会员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受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若须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