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叶剑英元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叶剑英元帅纪念馆的学术机构,承担纪念馆学术咨询、评议、评审、评定机构、指导等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专业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因工作或人事变动,经馆务会议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5人以上,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和秘书各1人,秘书可由非学术委员会人员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馆取得文博专业技术职称的在编在职人员担任,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和学术发展动态;如工作需要,也可从馆外专业人士中聘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八条 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九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促进业务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完成馆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